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二、 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十一条 二、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