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