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