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案件的侦破情况;

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