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七十条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