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四、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七十条 十四、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