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