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