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