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二、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十二、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