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