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一、 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十条 一、 管辖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