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