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