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依据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