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应当与提供证据的公诉人、辩护人等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