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