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