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