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