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