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