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