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拟判处死刑的;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