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八、 八、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本解释规定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