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九十九条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