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