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