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