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