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文书,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经台湾地区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大陆的效力,不符合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问题,请按以上精神执行。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