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文书,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经台湾地区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8〕民他字第22号函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的离婚文书,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持经台湾地区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向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8〕民他字第22号函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