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八、 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一) 十八、 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一)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未满六个月的; 十八、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