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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 六、

六、 试点模式

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发展,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同根同源、理念相通,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在诉因机理、审判理念及裁判方式上的共通性等因素,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少年审判三十多年的探索经验和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试点法院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下述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模式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

模式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