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1. 1.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六)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