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第六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七条
组织宪法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宣誓仪式。
第八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