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