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资深法官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领誓。
法官等级晋升或者非领导职务晋升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体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资深法官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领誓。
法官等级晋升或者非领导职务晋升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体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