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引用法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