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