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