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