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