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