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 四、 四、 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