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四、 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