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