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