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