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五、 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八条 五、 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 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 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 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 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 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