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